问题 | 对认定事实不符的可以上诉吗 |
释义 | 一、对认定事实不符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上诉。 二、仅事实认定错误如何上诉 提交上诉状之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上诉的方式有哪些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三、人民法院发现前诉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时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后诉法院的影响经常存在争议。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之所以具有免证效力,是因为该事实在前诉法院已经对该事实进行过认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与该认定一致,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没有必要再对同一事项进行举证证明。之所以强调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由于一旦判决生效,该生效裁判发生改变的概率较小,如果该裁判未生效,则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就有可能发生改变。但这并不能说明,生效判决的免证作用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有关。判决的确定力又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通过上诉途径予以撤销和更改的,就是不确定的判决,当事人放弃上诉的权利,经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就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否则该判决不会更改。这种判决的不可撤销性就是形式上的确定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叫作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该判决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与该判决相反的请求,法院也不得在后面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内容。从国外情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多数认为,既判力只能及于裁判主文事项,而不能及于判决理由。 在立法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均规定,除抵销抗辩以外,判决理由无既判力。其理由在于,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体现处分原则,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事项作出裁判,其裁判效力也仅仅及于请求事项。如果将既判力扩张至判决理由,当当事人随意间提出的证据方法或没有经过充分质证的证据方法被法院采纳并作出裁判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能得到救济的不利后果。 一般认为,我国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肯定裁判既判力,但理论上对裁判既判力的问题讨论则观点纷呈,尚未形成通说。有观点认为,即便承认裁判的既判力也应有所限定,对于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部分一般不应包括在既判力的范围内。故笔者认为,在满足本条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后诉裁判中可以作出与前诉认定事实不同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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