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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伤情鉴定造假事件?
释义
    当事人对法定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满足条件: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也可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鉴定造假的,拿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那么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准许。
    拓展延伸
    揭示伤情鉴定造假的手段和应对措施
    伤情鉴定造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揭示其常见的手段和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造假者可能通过篡改医疗记录、伪造证据或收买专家来伪造伤情鉴定结果。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加强对医疗记录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加强对专家的审查和监督。其次,建立举报机制,鼓励人们积极揭发伤情鉴定造假行为,同时加大对造假者的法律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此外,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伤情鉴定的认知,使其更加警惕和辨别伪造的鉴定结果。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能够更好地揭示伤情鉴定造假的手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结语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重要法定证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对于伤情鉴定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对医疗记录的管理,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法律打击力度,并提高公众对伤情鉴定的认知。通过综合应用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揭示伤情鉴定造假的手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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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