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乘车卡新规定 |
释义 | 第一种调整方式是发放乘车补贴,这种政策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所推行的优惠政策。65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可以不再申请领取老年卡,但是可以获得当地公共交通部门所提供的交通补助,可以利用这一交通补助乘车。 当然,老年人一个月如果没有如此高的乘车需求,可以利用这一经济补贴去从事一些其他的交易,可以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一个资金,不一定要乘车使用。目前推行这一政策的地区是上海市。 根据当地的规定,老人每个月能够获得公共交通部门所提供的75块钱经济补助,这一笔钱可以用来乘车。享受经济补助的上海老年居民不再享受老年卡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一政策的老年人必须拥有上海户口,必须是当地居民,其他地区的居民不享受老年卡,也不享受经济补助政策,和其他地区的规定是一样的。 第二种调整方式是根据当前的上班族通勤时间进行调整,将老年卡免费乘坐的时间避开上班族的通勤高峰,也就是上班族上班时和下班时的时间段内老年卡不再免费。这一政策实行后,大部分的老年人出行会集中在老年卡的优惠时间段内。这一政策也是当前推行城市最多的政策,政策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低,所取得的效果也相对较好,能够很好地实现分流。 第三种调整方式是根据当前的老年人出行次数,设置免费乘坐的次数。也就是说,老年人上下公交车的次数达到一定的要求之后,再去乘车的话就会扣除老年卡中的费用,不能再享受免费政策。当然,这一政策推行也要考虑到老年人的出行需求被满足情况,必须要保证老年人的日常出行,减少老年人的一些不必要出行。 这类政策在社会上的受批评程度是最高的,限制老年人的免费乘坐次数,会无形的增加一些有着刚性需求的老年人的出行负担,加大他们的生活压力,无法更好地达到爱护老年人的目标。如果将免费乘坐次数设置得过多,这一政策就很难形成对老年人的限流,上班群体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国内老年人的优惠政策主要的发展趋势是适度的下调优惠待遇,在不影响老年人出行需求和生活负担的情况下,适度的限制老年人的出行时间,避免老年人的出行高峰与年轻人的出行高峰产生时间重叠,避免老年人与年轻人因公共交通工具产生较大冲突。各个地区也应该不断提高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从供给端解决这一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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