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不破租赁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区别在于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租赁权与抵押权顺位关系存在双重标准,即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 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租赁权先于抵押权以订立抵押合同为时间标准:抵押财产出租时间在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前; 2.租赁权先于抵押合同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一、抵押破后租赁原则: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抵押权先于租赁权以抵押权设立为时间标准:抵押财产出租时间在抵押设立时间之后;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权与抵押权顺位关系存在双重标准,即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 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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