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罪犯有会见家属的权利,法律充分的保障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叫临刑会见权。因此在死刑犯的最后一天,其可以会见家属,当然也可以拒绝见面。因为很多死刑犯临刑前,没有勇气与家人见面,生死离别的场景大家可行而知,一般人都受不了。 2、留口头遗言或者书面遗言。在执行死刑前,为了充分发挥临刑人道权利,应该询问死刑犯是否有遗书或者遗言。 3、一顿最后的午餐以及干净整洁的状态。死刑执行前一般都会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吃好喝好,然后还可以要求洗澡,换衣服等等。 4、为保证死刑犯的尊严和法律的正义,在执行的时候应当公示,但是不能公众处死死刑犯。这就是跟古代是不一样的,比较罪犯也是有人格权的,尊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