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 罪名 的法理分类如下: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一个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 犯罪构成 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