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过一次离婚登记,没有去领证,第二次办理还有冷静期吗 |
释义 | 一、办理过一次离婚登记,没有去领证,第二次办理还有冷静期吗 第二次申请离婚有冷静期,只要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的婚姻关系。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携带离婚所需材料,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在双方过完离婚冷静期后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分发离婚证。 二、离婚冷静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三、婚姻冷静期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 1、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 2、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3、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4、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大部分夫妻在吵架时都会提出离婚的请求,为了防止在冲动之下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设定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中的有关内容,对于那些首次带着离婚协议书,提出离婚请求的男女双方,是不能立即获得离婚证的,必须是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后,若再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才会结束婚姻关系,否则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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