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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为了方便群众查询办事,规范政府信息服务,按照严格依法、真实有效、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科学的编制方式,将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和发布的政府信息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探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其范畴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定义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中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十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不仅包括政务公开,还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要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进行研究,首先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主权在民理论和知情权理论,由十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十人民、归属十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对十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力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在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政府权力腐败和不当行使,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同时确保公民及时掌握大量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鉴十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基础和意义,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表明,一方面,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政府信息应尽可能地对外公开,信息公开范围不仅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职责以及行政管理和执法程序的公开,更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使用、保存的涉及经济、科学以及社会各个方面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任何法律规范都不仅是保护某一种权利,是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应当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能仅保护公民知情权一种利益,也要平衡保护各种其它社会利益。具体说来,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权益,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稳定两对关系,从保护上述权益的角度考虑,应该相应设立例外条款,将其豁免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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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