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领结婚证但仍存在事实婚姻? |
释义 | 现状:现在“事实婚姻”的说法已经不再流行。然而,孩子仍然是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同居和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法律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关于“事实婚姻”的说法已经不再流行。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就是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拓展延伸 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关于事实婚姻的说法已经不再流行。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就是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男女双方的同居。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有性行为。四、未生育或生育后未离婚。因此,孩子并不是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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