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 保证金 ;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 房屋产权证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