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一、纳税程序是: 1、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确定办税主管领导、主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 3、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购买、使用发票,并建立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 4、纳税人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款如期缴入国库;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自查、并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