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面放开三胎前超生怎样处理 |
释义 | 当事人在国家开放三胎政策之前超生了,是肯定要罚款的,国家规定生育的要求是为了整个社会来进行考虑的,若当事人超生了的话,那就是属于浪费社会资源,是一定会进行罚款的。 超生罚款,孩子生下来,一般还是要按照2.5至3倍于当地居民年均纯收入的标准来罚款的。不过,只要符合下面这些条件,还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增加产假60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60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4、生一孩二孩实行免费登记,生三孩及以上实行生育审批 当前,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5、原有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享受以下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计划生育的规定,超生一定是违法的,生三胎是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生育三胎,罚款数额依据当地年轮收入的两到三倍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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