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北三胎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可以再生育三胎。 夫妻曾患有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可以再生育三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可以再生育三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三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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