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 2、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股东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66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亲自行使,或者授权董事会行使。同时,又对这种授权做了限制,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梳的部门亲自决定。这些必须由出资者(股东)决定的事项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