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职业状况承诺书 (六)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七)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八)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九)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一、全资子公司组成流程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拨款证明; (五)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八)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哪些认识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规定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法律禁止的人员除外。且前述的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自企业时,应当提交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