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的,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八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第十三条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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