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以劣质房屋冒充合格或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2、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房屋真实面积进行销售的;3、为骗取优质工程加价,以合格房屋冒充优质房屋的;4、明知房屋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仍进行销售的;5、以欺骗性价格销售房屋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