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盗掘者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或盗掘者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盗掘者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或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