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犯罪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秩序。 二、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倒卖文物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销售、运输、转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上述经营业务,从中牟利;另一种是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