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形式被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
释义 |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形式被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1、灵活用工人员应当由灵活用工平台选聘,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在采用灵活用工模式进行用工时,应在与用工平台的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派的劳动者应由用工平台根据企业要求选聘,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平台提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复印件作为备案。另外,尽量不要通过委托临工平台代发工资方式规避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否则有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2、针对灵活用工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方式应当区别于正式员工;灵工人员的选聘一般都是企业临时性或短期性岗位,针对该类型的人员并不必然需要遵守企业全部的管理制度,如作息时间、休息休假、考勤请假方面的内容,或调动、晋升、降职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用人管理规定,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形式约定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3、灵活用工人员薪酬应当由平台发放,企业留存工作时长及工作量记录。根据灵工协议约定,灵工人员的薪酬计算一般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或者工作量来进行计算,所以企业应当做好工作量的统计及工作成果的验收记录,并以此向灵工平台支付相应费用。再由平台向灵活用工人员进行报酬结算,企业要严格避免直接与灵工人员进行报酬支付,并且在与灵工平台转账时应避免使用“工资”、“代发工资”、“代发薪酬”等备注。风险提示:灵活就业人员的常见形式包括:1、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2、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者,包括:自雇型就业,如个体经营业户;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3、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4、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5、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员工双重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员工双重劳动关系1、员工入职前必须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离职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离职证明)。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而员工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3、对员工的工作经历适当了解和调查。二、处理原则1、保护劳动者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核心原则,举证责任更多的被分配给用人单位。2、在劳动关系基本能确认的前提下,实践中会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事。3、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尤其是公司入职等流程不够完整时,会产生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申明是否接受兼职。由于双重劳动关系多出现在劳动者需要兼职、另外工作赚钱、不满现状等情况下,如果能保证两份工作不冲突、不需全职且征得公司同意,完全可以同时存在,只是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类型与具体约定的条款。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假外包真派遣,用人单位与外包服务人员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有什么后果? 如果外包公司与外包服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而此时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则双方很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避免工资支付纠纷? 用人单位要避免工资支付纠纷,应当注意以下方法: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二、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而非延后支付;三、每月从工资中扣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四、银行代发工资的仍建议有员工签名的支付凭据(如工资条);五、建议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六、劳动合同中合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七、工资条中建议列明加班工时、加班费数额并由员工签收;八、考勤记录建议按月统计由员工签名确认并妥善保存;九、特殊情况报批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十、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被无罪释放后,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否拒绝? 劳动者被无罪释放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拒绝。通常而言,劳动者的行为达到涉嫌刑事犯罪的程度,即便之后劳动者属于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但是劳动者的前述行为属于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过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不予或拒绝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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