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颞骨骨折属于几级伤残需分情况考虑: 1、一般情况下,颞骨骨折属于线性骨折,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是经过正确治疗后面部功能正常的情况; 2、如果病人发生了粉碎性骨折,在外观上出现了明显的畸形,从而影响病人的面部功能活动,在伤残鉴定时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 一、颞骨骨折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伤残津贴,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0%; 4、交通费、住宿费,为实际所花费的费用; 5、误工费,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乘误工的天数。 二、颞骨骨折赔偿需要的材料: 1、伤残医疗费用的单据; 2、误工费凭证; 3、工伤保险单据; 4、工伤伤残鉴定报告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颞骨骨折属于线性骨折,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是经过正确治疗后面部功能正常的情况;如果病人发生了粉碎性骨折,在外观上出现了明显的畸形,从而影响病人的面部功能活动,在伤残鉴定时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颞骨骨折赔偿需要的材料有伤残医疗费用的单据、误工费凭证、工伤保险单据、工伤伤残鉴定报告等。 一、面部伤口多长可以鉴定为轻伤 面部伤口的长短可以鉴定为轻伤的范围如下: 1、面部伤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或者颌面部穿透。另外头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2、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3、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一、面部伤情鉴定标准,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一)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平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平方厘米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二)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平方厘米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二、司法鉴定伤口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三、申请司法鉴定条件包括: 1、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4、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相关程序。 总之,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时候一般是要去做司法鉴定的。但是有伤残鉴定和伤口鉴定两种。伤残鉴定是在伤口愈合之后去做的鉴定,伤口鉴定是在伤害发生的时候,对受伤部位进行的鉴定。两者存在的区别。再做鉴定的时候要清楚,适合做哪一种鉴定。在进行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诉讼活动,进行不同的提请,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提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举证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言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s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疲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疲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廉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廉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疲痕面积≥30%;面部疲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s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疲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言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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