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跳槽不辞而别应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劳动者跳槽不辞而别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受法律制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能置劳动合同于不顾,任意“跳槽”。用人单位也应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要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否则,就会既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侵犯已存在的合法的劳动关系,破坏劳动市场规则,扰乱劳动市场秩序,也给自身招来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