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哪些用途? |
释义 |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二)股票市场投资;(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四)长期股权投资;(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风险提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注意事项:1、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和信息披露服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2、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五)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是怎样的?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风险提示:短期融资券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信用风险;二、滚动发行机制隐含“短债长用”的投资风险;三、短期融资券风险可能向银行转移;四、信用评级不成熟,道德风险加大等。 公司擅自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如何处理? 1、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可不可以改变资金用途? 1、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到同意的可以改变资金用途。2、公司对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3、改变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4、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债。风险提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是否可以改变资金用途 1、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到同意的可以改变资金用途。2、公司对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3、改变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4、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债。风险提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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