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二、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三、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四、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四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五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