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哈尔滨市公安局七处全称为哈尔滨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内设机构有哈尔滨市拘留所,哈尔滨市第一、三看守所(此二所羁押男性犯罪嫌疑人),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只羁押女性犯罪嫌疑人),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驻地公安医院,羁押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男性嫌疑人)。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