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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去境外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境外上市的优势有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审批程序更为简单、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股权运作方便以及税务豁免等。我国企业赴境外直接上市,除了要满足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交易所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具体规定之外,还要满足我国证监会的如下有关规定:1)符合我国有关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2)筹资用途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净资产不少于4亿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第十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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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