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 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 居民身份证 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 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 授权委托书 ; 2、卖方要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 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二)重点 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 办理房屋买卖 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 民事行为能力 ;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 房产管理部门 批准;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 已设定抵押 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法律客观: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