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 债务 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等。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二条 (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