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终个税计算方法 |
释义 | 年终奖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正确计算方法: (一)如果,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超过5000,那么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按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3600元.我们先算税率24000÷12=2000元 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公式: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二)如果,发放奖金当月工资低于5000,那么我们要先用奖金把工资补到5000,再用剩下的奖金来计算。 举例:王女士年终奖19100元,发放当月工资是3400元。那么我们就要从19100元的奖金里面拿1600元来把工资补足5000元。用剩下的18500元来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500元÷12=1541.6元,对应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年终奖个税应缴纳:18500元×10%-105=1745元。 一、个税缴纳地点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其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5)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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