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有以下九种: 一、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五、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六、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七、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八、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九、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因此,进口的商品上必须有中文标签,这才符合规范。在制作标签时可使用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中琅标签打印软件没有行业限制,在制作时可制作多种纸张规格和材质的标签纸,进行打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