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要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什么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相当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是对债权权利的补充。 3、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