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时,适用法律规定:①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②所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六个月;③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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