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商品标签要求 |
释义 |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进口报关流程: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信用证(电汇)→外商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三检及商检→报关预录→海关审价→缴纳税金→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疫→送货至仓库→结算单据留存→完成。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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