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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口商品中文标签法律规定
释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进口货物时需办理的流程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信用证(电汇)→外商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三检及商检→报关预录→海关审价→缴纳税金→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疫→送货至仓库→结算单据留存→完成。
    二、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3、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已填好的报关单。与此同时,还需提交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一致。
    海关查验无误之后将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以及根据具体的货物的特殊单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国家主管部门随时会调整发布,所以需要时刻留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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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