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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物权法定的原则
    所谓 物权法定原则 ,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继受罗马法,无不在民法中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奥地利(第308条)、荷兰(第584条)、韩国(第185条)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日本民法典》第175 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法、瑞、德等国民法虽无明文,但解释上莫不肯定此项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尽管已为近代各国物权立法所普遍采纳,但对其解释却不尽相同。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二)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五)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三、 物权的种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 抵押权 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法律规定物权法定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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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