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除物权所有权的原因: 1、因法律行为消灭,是指因民事主体意思表达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放弃、合同和撤销权的行使;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消灭。其主要方包括:标的物消灭,此时应根据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因法定期限的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混合,即同一物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属于一人。 一、担保物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消灭 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