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附表四中第一行填写"技术维护",再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必须都填写. 涉及表格: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需要将当期发生的税控设备费及服务费抵减金额填写在第1栏第2列及第3列中,将本期需要使用抵税的金额填写在第4列中。若本期应纳税额小于可抵减金额,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写在第4列中,余额填报在第5列中。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选择“0001129914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其它栏次填报与附表四相同。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将会根据附表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数据进行抵减。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 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