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