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落户大连户口办理流程 |
释义 | 一、办理方式 落户我大连市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网上办 申请人登录“辽宁公安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pc.zwfw.gat.ln.gov.cn)或“辽宁公安”APP、“大连市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zwfw.dl.gov.cn),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政策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现场办 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符合政策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委托办 申请人委托亲友代办的,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签名确认的委托书(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委托申请事项、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持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合影的图像信息、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理,不符合政策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落户流程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学历手续: ①中专(含技工学校)提交毕业证书; ②专科以上学历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历登录查询用户名、密码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验证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③留学回国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zwfw.cscse.edu.cn)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二)经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三)通过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核查属实)。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四)本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在校生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录取通知书或有效期内的学生证。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学生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其随迁人员,落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六)在本市灵活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含养老和医疗)。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③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④落户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本市办理的《辽宁省居住证》。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七)在本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须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APP核查)。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为父母、子女所有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单位注册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④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⑤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八)在本市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本人或配偶的《不动产权证书》,合法产权房屋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法定监护人中需至少有一人同时办理户口迁移。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九)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投靠落户 1、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投靠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还需要提交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房产证,非本人或配偶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房产证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③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十)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落户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随迁人员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无需提供认定手续,由户籍民警核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信息后办理。 (3)落户地址手续: ①落户本人、配偶、亲属、朋友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使用权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属、朋友房屋的,还需提交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登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落户租赁房屋地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交落户地址手续。 2.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审批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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