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台湾省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3、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