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查勘—审批—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 2、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转让合同 4、投资额证明(双方签字盖章)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登记表;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发改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项目投资计划文件的变更登记证明; 4、已开工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