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备案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现场业务信息公示齐全。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房地产经纪、中介、房屋代理、房地产营销等内容。 (六)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经纪法人机构需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数超过3家(含)的房地产经纪法人机构需有2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需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