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9日,某宾馆老板李某按例到各客房清理卫生,当她打扫至王某住的房间时,发现他没了反应。李某立刻拨打了卫生院的电话,同时还拨打了110报警。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王某已经死亡。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和现场勘验后,认定死者系服毒自杀。死者父母得知儿子自杀身亡的消息后,迅速赶到现场。派出所的民警反复向两位老人解释王某系自杀,但两位老人始终无法接受丧子的现实。死者家属认为,宾馆方未及时发现王某服毒自杀,以致于错过抢救时间,这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悲愤之余,两位老人强烈要求宾馆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则认为宾馆方没有过错,不愿赔偿。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法律解读: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宾馆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定,指出死者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负责;宾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老板李某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死者父母一定的经济帮助。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向死者父母支付经济帮助2万元;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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