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合分居2年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在客观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 实践中,常常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分居?从上文释义对于分居的认定来看,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双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双方仍旧在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来,双方都分两条被子,且多年没有性生活,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分居?首先当事人举证相关事实存在困难,即便完成举证或者另一方对该节事实自认,也不宜认定为分居。原因在于,双方没有体现出强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 二、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 在向法院陈述时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无法判断当事人分居的原因,而是采取排除法加以认定。是否是因为求学、工作、家庭住房原因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则一般推定为双方分居,是由于双方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 三、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 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分居时间应该延续而不间断。一旦双方从分居的状态恢复的共同居住,则分居时间应清零,若双方再次分开,分居时间将重新起算。 四、证据上有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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