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营业执照加经营范围怎么办理 |
释义 | 1、先到工商局去领取表格,表格包括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协议、委托授权书; 2、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协议要股东和法人签名; 3、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排位做变更; 4、取回新工商执照后,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地税正副本、公章到国地税做变更备案。 个体营业执照加经营范围需要什么材料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委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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