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7、第三级基本要求 7.1.1.1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7.1.1.2 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法律依据: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