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 及 交通事故赔偿 的一般规定,2015年 山东 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消费支出18323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消费支出7962元。 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52460元。 四、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379元。 以上各标准和 户口性质 相关,但现实情况是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所从事的行业并不是以种地也就是并不单纯的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比如农村居民把自己的土地承包出去,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劳动,这种情况一旦受到 交通事故 的伤害,就不能片面的从 户口 性质方面确定其误工损失,相应的应根据个人的实际从事的职业情况,以该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其误工损失, 2015年执行的标准为: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42788元,采矿业62351元,制造业55952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8798元,建筑业51612,批发和零售业59583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6878元,住宿和餐饮业4029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3136元,金融业95518元,房地产业44584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337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7307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5020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0561元, 教育 59673元,卫生和社会工作6410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5300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40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