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替他人考试如何定罪处罚的 |
释义 | 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应处拘役或管制,并罚金。主体包括应试者和替考者,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客体包括国家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考者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参加考试。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代替他人考试如何定罪处罚的 1、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应当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替考者,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3、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法律上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二、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有什么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个是应试者;另一个是替考者。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 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涉嫌代替考试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应试者,一个是替考者,这两个主体都需要年满16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 结语 代替他人考试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予以严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代替考试罪的定罪处罚应当包括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行涉及到两个主体,即应试者和替考者,均需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应为故意。代替考试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行为人冒名顶替他人或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构成代替考试罪。对于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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