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人有公职金贷款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
释义 | 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那将从此与被担保人一起承担公积金贷款一切风险的连带责任。被担保人不偿还贷款,或逾期未偿还,都是由作为连带责任人先予以偿还该贷款。如果被担保人正常还款,保持良好的信誉,对担保人就没有影响,也不影响买房。不能用房产证更换担保人。 公积金贷款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不同形式的担保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 1、一般担保人: 如果在和住房管理公积金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这种就是一般担保。 一旦贷款人出现违约,或者欠款不还,甚至是跑路失联,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会让担保人协助联系贷款人,让其还款。而不会让担保人给贷款人还款的,不过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信用。 2、连带责任担保人: 如果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的是连带担保责任,这就会有一定的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贷款人逾期不还款,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为贷款人还款,要是贷款人不幸身亡,那么这笔贷款就会全部落到担保人身上,要是不还款,严重的话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贷款人的负债也会计入担保人的负债中,会影响担保人办理银行业务的额度。 总之,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不要轻易给人担保,如果要担保也一定要了解清楚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经济还款能力再做决定。做担保后,可以从自己的征信报告上了解贷款的还款情况。 3、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 担保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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