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 1.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直接选举的范围是县及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选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县人大代表有什么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地位具有法定性。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后法律赋予的,是与代表的法定职务同时存在的。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 人大代表的名额由谁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人大代表的名额由谁规定 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人大代表法律地位有什么规定 人大代表法律地位的规定依据《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该内容由 李成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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